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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苏某等6人系被告某陶瓷洁具厂的工人,2012年至2013年期间,被告拖欠六名原告工资款共计36790元,并分别立下借款单交各原告存执,经六原告多次催讨,被告均拖延付还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六名原告向法院起诉,请求判令被告付还工资总额36790元及利息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六名原告与被告某陶瓷洁具厂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,应受法律保护,被告没有依约支付原告的工资款,其行为已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,应承担本案纠纷的责任。根据相关规定,六名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某陶瓷洁具厂付还工资款及利息,法院予以支持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法官提醒:劳动者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,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办理相应的手续,并保存好证据,一旦出现劳动争议时,才能用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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